北京市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如何办理户口登记如下:
(一)受理对象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已办理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
(二)办理程序
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持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被收养人的血样和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50个工作日。
(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收养的应提供本市民政机关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收养的应提供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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